2008年11月1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已获保险金赔付,还能再要求赔偿吗?
简单

卢先生问:
  今年年初的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我右腿粉碎性骨折,花去医疗费近万元。因我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,事故发生后,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了保险金。经交管部门认定,肇事者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,于是我就要求刘某进行赔偿,他却以我已获保险赔付为由不予赔偿。请问: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还能再向加害人要求赔偿吗?

  本报作答:即使你已获得保险金赔付,也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68条规定:“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、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,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。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。”根据此规定,从理论上来讲,人寿保险是依合同约定而取得赔偿,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,是约定之债;而人身损害赔偿是因侵害人的过错而形成的一种侵权之债,是法定之债,两者取得赔偿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。